(2013)延刑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2号罪犯李杰,男,1987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韩城市昝村镇薛家村十组。因敲诈勒索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以(2009)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2012)延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中,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重科学文化知识,尊重教师,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系机修二车间电焊工。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服从分配,按章作业。在日常生产劳动中始终能保质保量进行焊接工作,在2012年6月生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该犯主动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了井下锚杆和钢带的生产,保证了井下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受到监区领导和干部的表扬。该犯自2012年05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05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5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