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旺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7号罪犯李旺旺,男,1970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北周壁村168号,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以(2010)白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旺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旺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有正确认识,能用积极的行动投入到日常的改造之中;二、能遵规守纪,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改造表现积极;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区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08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48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8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旺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旺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旺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