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吕迅锋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吕迅锋,嘉兴市华尔利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498号原告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黄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良。委托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迅锋。委托代理人黄伟群,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嘉兴市华尔利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由桥村桥南组9号。法定代表人黄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迅锋、第三人嘉兴市华尔利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350元,由原告苏州市国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徐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