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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俊广与胡雪莲、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雪莲,陈俊广,陈杰,陈超奇,陈福安,黄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雪莲。委托代理人:陈志毅。委托代理人:郎成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广。原审被告:陈杰。原审被告:陈超奇。原审被告:陈福安。原审被告:黄秀兰。上诉人胡雪莲为与被上诉人陈俊广、原审被告陈杰、陈超奇、陈福安、黄秀兰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雪莲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雪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