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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胡弘波与东阳市顺风高级中学、东阳市人民高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弘波,东阳市顺风高级中学,东阳市人民高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胡弘波,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东阳市顺风高级中学。代表人:孙黎明。被告:东阳市人民高级中学。代表人:陈丽丹。委托代理人:王晓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弘波与被告东阳市顺风高级中学、东阳市人民高级中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弘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弘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胡弘波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