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西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西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姚某某于2011年在深圳打工时自由恋爱,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自2013年1月28日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姚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80000元;3、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幼子需要抚养教育,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在深圳打工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24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月28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姚某甲。姚某甲7个月时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且生有子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应轻易起诉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