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宾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莫吉武诉杨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吉武,杨阶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莫吉武。被告:杨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吉武诉被告杨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吉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阶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吉武申请撤回对杨阶彬的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吉武撤回对杨阶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吉武负担。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