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金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77号罪犯金虎,男,198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大程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以(2011)户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三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金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金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三、该犯在机修二车间从事锻工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章作业,不怕脏,不怕苦,经常超额完成干部分配的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3年3月份井下发生冒顶事故时,急需大量支护材料,该犯同分队其他服刑人员主动加班加点,密切配合,任劳任怨,累计加班40余小时,最终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保了井下抢险工作的顺利完成。在担任监区生产二道门监督岗期间,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按照管理制度协助干部做好各种工作,受到监区领导和干部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2年01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35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5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金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金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