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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3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龙×与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3782号原告龙×,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正彬,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瑞,女,北京市月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龙×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宁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彬、被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诉称:原、被告双方在高中时相识,毕业后偶有来往,双方父母均反对彼此的来往,故2011年2月9日才办理了登记结婚。因婚前交往过程总是分分合合,感情基础不很稳定。婚后至今无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矛盾凸显,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出现严重分歧��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争吵,无法正常沟通交流,长期的分歧与争吵造成两人感情破裂,2013年五一期间,双方开始分居,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被告傅×辩称:双方系高中同学,2000年相识,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很少吵架。我与公公婆婆关系不好,婚后我们与公婆住在一起。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父母没有反对过我们恋爱。双方婚后我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我没有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过激烈争吵,原告母亲对双方生活干预过多,有小的不愉快,但不至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3年10月原告突然向我提出离婚,也没有说明明确理由,直至2013年8月我还将工资打到原告的卡上。卡上大概有九万余元。双方还有沟通的基础,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明:原告龙×与被告傅×原系高中同学,高中时即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父母关系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婚前相识时间、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深。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及父母关系问题产生一些矛盾,但被告表示愿意积极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均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努力协调家庭关系以促成家庭和睦氛围,故本院此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