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谭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万某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一般代理),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495461。原告谭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告谭某与被告万某某于2000年3月5日自由恋爱,2008年6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已经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及双方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谭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万某某离婚。被告万某某对原告谭某主张的恋爱、结婚的时间和经过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好,没有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的事实,现被告万某某不同意离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婚后夫妻感情的好坏问题,本院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万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的事实和证据。审理中,原告谭某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万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万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谭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万某某离婚,但原告谭某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万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谭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