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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刘洪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其江,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洪林,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卢太昌,沂南县青驼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刘洪里,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洪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洪林、卢太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刘洪里在“城增村减”项目中分得老年房两套,拖欠购房款915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洪里偿还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洪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洪里系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2013年春,被告刘洪里在“城增村减”项目中分得老年房两套,拖欠房款人民币915元。2013年9月11日,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洪里偿还拖欠房款人民币915元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陈述,2013年春,被告刘洪里在“城增村减”项目中分得老年房两套,拖欠房款人民币915元。2、催收房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13年5月20日,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通知被告刘洪里于2013年5月26日前付清房款915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质证并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洪里拖欠原告购房款人民币915元,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催收通知书、刘洪里按印佐证,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诉请偿还欠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刘洪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沂南县青驼镇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购房款人民币91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共计人民币80元,由被告刘洪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正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发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