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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姚联合与姚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联合,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72号申请人姚联合,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德义村,农民。被执行人姚斌,男,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住本县十里塬镇十里塬村,农民。姚联合申请执行姚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067.52元及诉讼费600元、执行费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