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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15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应陈某(已判刑)的召集,伙同邹亮、卢某前(已判刑)、张某杰(已判刑)、陈某龙等人到隆回县鸭田镇渭溪村高铁施工便道旁,遵照陈某的指示给当地老百姓一点“教训”,陈某龙、蔡某某、邹亮、张某杰等人与当地的老百姓发生冲突,并对现场的郭某娥拳打脚踢,在郭玉英家里做工的王某清见到便讲“有事可以讲清楚,你们打一个妇女做什么?”蔡某某、邹亮、陈某龙等人即殴打王某清,王某清还手,邹亮便抢施工员的铁铲去打王某清,将王某清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清的伤情构成轻伤。另查明,2010年12月23日,经隆回县公安局鸭田派出所主持调解,沪昆湖南段中铁十二局七公司三项目部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清被打伤的全部经济损失二万元。2、2010年12月27日,卢某前(已判刑)父亲卢德元开一台货车与另一台货车的司机杨某洪发生一点纠纷。卢某前纠集陈某龙、蔡某某、张某杰等人威胁杨某洪,要其向其父亲卢德元赔礼道歉,在杨某洪道歉后才放其离去。当天晚上,卢某前认为还没有达到目的又纠集陈某龙、蔡某某、张某杰等人赶赴鸭田镇,在汪某开的店子里发现了杨某洪,卢某前、陈某龙、蔡某某、张某杰等人对杨某洪进行殴打,将杨某洪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洪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清、杨某洪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张某杰、卢某前、陈某、陈某龙的供述;证人罗某秀、罗某旋、贺某英、贺某美、胡某强、郭某娥、刘某生、袁某、汪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二、强迫交易2010年11月份,贺某坚与沪昆高铁三项目部签订合同,以每方50元的价格供应片石。尧某文(已判刑)、陈某与高铁三项目部也签订了地材供应合同。陈某为了使贺某坚将石渣以他们的名义送到高铁三项目部,从而赚取差价,带领被告人蔡某某及张某杰等人去阻拦贺某坚的车队,并威胁帮贺某坚送货的司机,不准其直接送往工地。蔡某某跟随陈某,为其充当打手、撑场面,不准贺某坚送材料给高铁,而只能直接低价30元每方的价格送给陈丹凤、陈某等人。至2011年7月案发时,贺某坚被迫以尧某文、陈某的名义运送了一万余方,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的石渣到高铁三项目部,从中陈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坚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张某杰、尧某文、陈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2年3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出具的自首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还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蔡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蔡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已对其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谭显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