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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华委托代理人张磊委托代理人吴斌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翰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392元。审判长  李润虎审判员  提海峰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