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董伟望、叶富华与杭州珂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珂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望,叶富华,杭州珂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珂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董伟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富华,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杭州珂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定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珂奴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定梅,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董伟望、叶富华申请执行杭州珂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珂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款项,企业已查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