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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70号闫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谢某甲由被告谢某某抚养,原告闫某某给付婚生子谢某甲抚养费人民币34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在2013年11月18日将婚生子谢某甲抚养费34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