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70号闫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谢某甲由被告谢某某抚养,原告闫某某给付婚生子谢某甲抚养费人民币34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在2013年11月18日将婚生子谢某甲抚养费34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