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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GONGCHINONG,罗雅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GONGCHINONG,男,新加坡籍,1966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雅菡,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GONGCHINONG、罗雅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原判已于2011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雅菡、GONGCHINONG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贷款本金398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09年11月11日为3262.5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被执行人GONGCHINONG名下抵押物(位于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东侧康华苑B栋511的房屋),并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分抵押物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执行人罗雅菡、GONGCHINONG继续清偿;如两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9元、保全费252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GONGCHINONG、罗雅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雅菡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裕宝大厦117号房产。2013年11月15日,上述房产由蔡利祝[证件号:440301196610300169)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94775元,拍卖成交款已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罗雅菡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裕宝大厦117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裕宝大厦117号房产归买受人蔡利祝[证件号:440301196610300169)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赫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