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鲍霞与被告黄伟、方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霞,黄伟,方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鲍霞。委托代理人许玉良、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被告方露云,1979年9月30日。原告鲍霞诉被告黄伟、方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竺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方露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霞诉称,被告黄伟、方露云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1日被告黄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同年10月10日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要无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黄伟、方露云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被告黄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1年10月10日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黄伟未还款。另查明,被告黄伟、方露云在上述债务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查档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露云与黄伟在上述债务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方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霞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黄伟、方露云承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克强审 判 员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沈 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