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琼与何某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琼,何某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某琼,女,汉族,四川省渠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鹰,渠县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乾,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渠县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琼诉被告何某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琼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何某乾不同意离婚条件,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原告王某琼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某乾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琼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海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德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