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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叶青与徐少强、王卫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徐少强,王卫东,吕荣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叶青。委托代理人汤云周。被告徐少强。被告王卫东。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超峰、郑荣。被告吕荣斌。原告叶青诉被告徐少强、王卫东、吕荣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青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6元,由原告叶青负担。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