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初字第3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吴昊苏与青岛达博工商管理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苏,青岛达博工商管理进修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商初字第30413号原告吴昊苏,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达博工商管理进修学校。法定代表人牟红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苏诉被告青岛达博工商管理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多次送达未果,经询问,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昊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媛媛审 判 员 肖 文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