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娟诉被告陈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娟,陈X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蒋X娟,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告陈X军,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娟与被告陈X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娟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娟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