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与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923号原告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俞春根。被告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日常办公地点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室,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澳西奴时尚纺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