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加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孙某某以过春节没钱为由,向原告郭某某借款6000元,并写下欠据,说好一个月后就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孙某某始终推托不还。原告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某偿还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孙某某承认欠款事实,但因经济困难,要过三个月后再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孙某某以过春节没钱为由,向原告郭某某借款6000元,并写下欠据,说好一个月后就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孙某某并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欠原告郭某某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孙某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孙某某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6000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欠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