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三里5号楼底商115、201-203室。法定代表人唐晓丹,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德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慈,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博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沈慈负担793元(已交纳),由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沈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金 星代理审判员 宫 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