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建东。委托代理人:杨小辉。被告: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琴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华飞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