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宗远与被告翁舜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远,翁舜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罗宗远,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熊新德,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舜宜,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李新昌、邹飞波,均系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罗宗远于2013年4月7日16时43分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3年4月7日16时骑电动车途经大沥镇贤谭路靠近卓军汽车训练场旁时,被两名男子演双簧骗走其银行卡及密码,并抢走其身上2445元现金;之后,原告通过银行查询到,其银行卡账户显示被人分七次取现共计20000元,另外还一次性转账了13600元,合共损失36045元。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13年4月8日作出佛公南立字(2013)083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罗宗远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18日,原告罗宗远以不当得利案由向本院起诉被告翁舜宜。2013年11月11日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对原告上述被诈骗案仍在侦查中,因此不能排除被告翁舜宜有参与作案的嫌疑。此外,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向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已于2013年8月27日对翁舜宜作了询问笔录。本院认为,对于被告翁舜宜有否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现该案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根据以上事实以及原告起诉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为此,本院依照上引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罗宗远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处理。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肖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