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许建能。被告:陈某甲。原告施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能、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起诉称:被告陈某甲曾有婚史,2007年丧偶,现其婚生女陈某乙已十岁。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草率结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无故猜疑原告有外遇。2011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2013年3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要求,但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且被告从未向原告表达过要夫妻和好的意愿。故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现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并非事实,平时被告的工资和年终奖都是交由原告保管,因被告询问工资的去处引发了双方的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后双方仍有联系,还一起去宾馆开房、吃生日饭等。后来因原告要求被告借钱发生矛盾,原告不再和被告联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情感已经破裂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满二年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权利,且村委会不可能了解原、被告的相关情况。证明反映的内容是事实,但是原告回娘家是有原因的,且期间两人一直有联系。被告陈某甲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被告亦承认该证明所反映的内容是属实的,故对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甲系再婚,曾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自2011年9月回娘家居住,虽然被告陈述期间两人一直有联系,但未能提供双方仍共同生活的证据,故应认定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且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