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钱海云与无锡市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云,无锡市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钱海云。委托代理人金晨(受钱海云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敏(受钱海云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58号501-503室。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明(受无锡市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云诉被告无锡市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钱海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云撤回起诉。诉讼费365元由钱海云负担。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耕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