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全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1号罪犯王全明,别名王明,男,197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中张镇楼子村南楼组,因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以(2007)泾刑初字第0000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2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全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全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全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大胆制止不规言行,靠拢政府,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三、该犯系监狱罪犯文艺队服刑人员,在日常排练中认真练习,注重创新,在为监狱服刑人员带来丰富节目的同时,也向监狱广大服刑人员送来了轻松的欢声笑语和宝贵的精神食粮。在2012年春节之际,该犯会同文艺队其他服刑人员不辞劳苦地奔波在监狱各个监区之间进行巡回演出,不但丰富了服刑人员的节日生活,也稳定了服刑人员的思乡情绪,受到监狱领导的高度赞扬。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26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6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全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全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