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赵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赵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尚勇被告:赵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赵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