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朱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朱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70号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02室。法定代表人邱显树,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戴谊,该公司课长。委托代理人孙卫娜,该公司干部。被告朱丽萍。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朱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