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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朱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朱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70号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02室。法定代表人邱显树,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戴谊,该公司课长。委托代理人孙卫娜,该公司干部。被告朱丽萍。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朱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