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帅与被告尚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帅,尚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刘子帅。被告尚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帅与被告尚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帅撤回对被告尚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子帅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