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帅与被告尚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帅,尚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刘子帅。被告尚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帅与被告尚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帅撤回对被告尚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子帅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