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洞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熊选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常)质监罚字(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2013)安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虽被人民法院受理,但人民法院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其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只是暂时履行行政决定有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常)质监罚字(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程 遥审 判 员  黄志军审 判 员  王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