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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贾秋娇与林能飞、漆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秋娇,林能飞,漆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贾秋娇,曾用名贾莉华,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能飞,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漆春梅,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贾秋娇与被告林能飞、漆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秋娇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秋娇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秋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贾秋娇负担。审判员  雷鸿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