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苏乐更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乐更,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乐更,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机构代码67890989-1。负责人:蔡怀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斌,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苏乐更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乐更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乐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乐更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苏乐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