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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财。委托代理人赵翠。被告(反诉原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党。委托代理人陈国松。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也因同一理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向本院撤回反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586.22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浦江恒捷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