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鑫创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成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创品电子有限公司,李成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创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包爱平。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旺,男,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上诉人深圳市鑫创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鑫创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成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鑫创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根据李成旺提交的(2013)深证字第84651、84652号公证书的记载,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鑫创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鑫创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鑫创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案件审理。被上诉人李成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成旺以鑫创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李成旺享有的名为“魔术音箱(BST-188M)”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422657.9)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鑫创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鑫创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鑫创品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但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因此,鑫创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