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左言刚与邢长春、周怀菊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言刚,邢长春,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怀菊,翟先忠,周怀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左言刚。被告邢长春。被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街江化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翟建武,总经理。被告周怀菊。被告翟先忠。被告周怀江。本院在审理左言刚诉被告邢长春、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怀菊、翟先忠、周怀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言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刁锦华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陪审员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