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邢庆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1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邢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至金华市环城东路东关路段时,被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整治行动路查中当场查获。经过现场呼气测试,被告人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对被告人邢某提取的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邢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提取血样照片;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金公物鉴(化)字(2013)2488号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