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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胜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多强,郑春英,陈树森,刘新秋,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胜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垦利县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被告:李多强,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郑春英,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陈树森,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新秋,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涛,男,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多强、郑春英、陈树森、刘新秋、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多强、郑春英、刘新秋、王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其应诉,原告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李多强、郑春英、刘新秋、王涛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