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坪与被告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坪,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5729号原告:张坪,男,192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安民,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诉讼代表人:魏振阁,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国海,胶南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坪与被告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焕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民、杨欣,被告委托代理人殷国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坪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签订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限自1996年麦收起至2026年麦收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被告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辩称:本案事实清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一份,内容如下:土地有偿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双方: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委会代表人:魏希埠(以下简称甲方)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张坪(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土地承包合同,据以共同遵守。合同标的乙方自愿承包所有权属甲方的土地6.72亩。土地的座落、年限、地价、四至、面积及承包费数量(见附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承包土地的期限及收费办法1、承包期为三十年的土地,即一九九六年麦收倒茬起至二零二六年麦收结束止。2、承包期为5年的土地,五年一动,具体规定由村委会订。3、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在每年的5月10日至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三、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土地承包后,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生产经营使用权。2、在承包期内,如因乙方转非、提干、迁移户口等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包他人,并办好转包手续,否则无效。3、乙方应按时上交国家粮油定购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等其他税费。4、乙方应保护好所承包土地及其附近范围内的通电、通讯等国家或集体设施。5、乙方应维护好承包土地附近的水渠、排水沟、道路,并保证畅通,不得种植林木和农作物,如有破坏应及时修复。6、乙方应合理利用好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使土地荒芜;不得在土地上建坟、挖土、挖沙、盖房及其他非生产性建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制止或拆除。并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确因生产需要,需在承包地内搞建设,必然经甲方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7、乙方应科学种田,服从上级安排的间作套种,条带种植模式(重点台杆子、河北、环胶州湾公路西边)不允许随意种植,否则,甲方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8、如因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按排。土地征用费人口安置费归甲方,承包地内的青苗补偿费归乙方。9、乙方在此承包前,若乙方在原承包地内取了土,挖了沙的承包地仍归原承包人承包,价格按原规定的地级定价。10、乙方承包的土地,因发展经济需要在承包地内栽树,育苗或其他果树,必须与临承包户协商同意,留出适当间隔距离,如给临地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11、乙方承包的土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甲方按乙方人口收取镇统筹费。四、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如违约应向对方交违约金500元。2、乙方应按时上交给甲方承包费及国家下达的各项上缴任务,否则每拖交一天,按少交款的1%缴纳滞纳金(粮油按当年交售差价折款)。五、其他条款1、地价的调整,甲方根据市场价格的逐年增长和物价的增高,乙方承包土地的地价每年5%-8%增加。2、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同意,补充的条款,新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胶南市公证处留一份存查甲方: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魏希埠乙方:张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甲方向乙方发包土地一栏表土地坐落的位置承包年限四至面积金额东西南北长宽亩合款台干子30魏××张××张××路2.6780213.60河北速路东30魏××张××路路1565.71.336079.80稻田30高速公路路路魏××70南:25北:192.33580.50园.24307.20场.18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交了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兹证明××村村民张坪1996年6月20日承包村30年不变土地2.3亩。南北长70米,东西宽:南头25米,北头19米。四至:高速公路以西,西至路,南至(路南魏××,张×,张××,魏××,宋×),北至魏××。特此证明胶南市王台镇魏家岛耳河村民委员会2011年4月20日证明人:张某甲、张某乙、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有偿承包合同、证明均无异议,并认为土地有偿承包合同有效。二、关于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于1996年6月20日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给原告,原告已按约交付了土地承包费。原告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被告认可于1996年6月20日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未交齐土地承包费。原告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关于土地有偿承包合同所涉土地的现状原告主张,除稻田2.3亩外,其他的土地均由原告承包经营。稻田2.3亩于2000年左右被同村村民张某某占有挖了虾池,张某某为什么占有原告的2.3亩稻田挖了虾池,原告不清楚。被告认可除稻田2.3亩外,其他的土地均由原告承包经营,稻田2.3亩于2000年左右被同村村民张某某占有挖了虾池,但张某某为什么占有原告的2.3亩稻田挖了虾池,被告亦不清楚。关于原告就2.3亩稻田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主张,原告于2011年1月、3月找过张某某,张某某说是经过被告同意。被告否认同意张某某使用原告的2.3亩稻田。原告主张,原告几次就该2.3亩稻田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出具了证明,已提交法庭。被告主张,被告出具证明的本意是证明原告于1996年承包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至于原告和张某某之间事情被告无法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尽管根据国家政策不再向农民收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费,但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所涉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中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费的内容属有效约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有偿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本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有偿承包合同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