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占与马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马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杨占,××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开贞、金兴云,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友波,××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诉被告马友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