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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与连云港市梓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芬;连云港市梓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王素芬。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梓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南路**。法定代表人卢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芳与被告连云港市梓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