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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覃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卫升与被执行人丘善庆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覃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苏卫升。被执行人丘善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卫升与被执行人丘善庆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矛盾激化,申请执行人苏卫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2)覃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和审判员  吴 林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