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亨明,郑智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马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亨明,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文盲,帮运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因抢劫罪,1996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减刑于200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抢劫罪,2001年9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07年3月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智明(别名郑志明),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帮运工,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因抢劫罪,1988年2月10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1996年7月1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盗窃罪,2003年4月2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3日在邵武市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瑜出庭支���公诉,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散步至马尾区亭江万德电气有限公司外来临时停车场附近时,被告人罗亨明提议将被害人青某某停放的“川铃本田”CLBT48CC助力车盗走,随后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以掰断摆头锁之后推车的方式,盗走“川铃本田”CLBT48CC助力车并藏匿于其暂住处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菜园里70号空房内。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2277元。案发后,被盗助力车被公安机关缴回并退还被害人青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3、证��陈某某、苟某某、林某的证言;4、被害人青某某的陈述;5、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榕开价鉴(2013)87号关于助力车的的价格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亨明、郑智明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的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亨明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智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