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杨德美、穷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杨德美,穷穷,杨敬彩,杨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负责人:许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井聪,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祖光,该行信贷业务部经理。被告:杨德美,农民。被告:穷穷,农民。被告:杨敬彩,农民。被告:杨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杨德美、穷穷、杨敬彩、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