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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涌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涌,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王涌,男,1982年1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亮,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谭兴云,男,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原告王涌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涌于2013年11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涌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涌承担。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