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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大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华泰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华泰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恒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玫,该公司职工。被告东营华泰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泰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