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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田某,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想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